我對劃設辦法的看法
在原民會訂頒《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的過程中,總統府原轉會尚未成立,因此對於辦法的內容未及參與意見。直到3/20,原轉會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對「傳統領域在概念上的完整性」有了清楚的討論。這一陣子,我偕同部分原轉會委員,與行政部門溝通並提供具體建議如下:
1.劃設辦法第3條第2款關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定義是「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公有土地」,此條文使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定義限制在公有土地上。3/20原轉會第一次委員會議中,總統裁示「原住民族對傳統領域的理解,是事實的陳述,也是⾃然主權的概念。這是完整的空間範圍,⽽不是所有權的概念。從歷史正義的⾓度來說,傳統領域是先存在的事實,國家法律上公有、私有土地的區分,則是後面才發生的事,兩者有所區別。」由此對照劃設辦法對傳統領域的定義,與3/20原轉會的共識有明顯的扞格。
2.行政部門所訂定頒布的劃設辦法為「行政命令」,乃是規範行政事務之技術規則,母法律(即原基法)已經定義的用詞,行政命令再有不同的定義,則涉牴觸法律、或踰越法律授權之嫌。
3.行政部門對原基法第21條的認知,若是「為了諮商同意權之行使,授權劃設之土地範圍只限於公有土地」,則可以明文規定:現階段的劃設,是讓公有土地開始落實諮商同意權,毋庸涉及傳統領域的完整定義。
4.最後,《本劃設辦法》及2016年1月原民會頒布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都是「正在施行」而且「有效」的行政命令。此二辦法由原基法第21條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行政部門當然可以主動檢討、修訂,讓此二辦法更順利地施行。行政部門理當認真積極地說明,讓社會大眾了解傳統領域的歷史意義及完整性,更要說明劃設辦法與諮商同意權會保守法律規範的影響力(如私權的保護),這樣才不會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或恐慌,族人的擔憂也會紓解。如此,總統道歉的承諾、以及其促成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的決心與通往社會和解的誠意,才不會打折扣。
瓦歷斯.貝林 Walis Perin
2017.08.07